新北市區前區長陳聖聰被控於2018年間在職期間,設宴邀請地方人士餐敘,席開4桌共花費2萬元,地院認為陳指示下屬上簽呈從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,餐敘活動與工程管理及用地取得等公務無關,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,判處陳3年10月徒刑,褫奪公權2年。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已認罪,且放棄20年年資辭職,改判2年,緩刑5年。
陳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,支付公庫50萬元,並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,參加10小時法治教育,褫奪公權2年。
陳聖聰後來任職新北市職訓中心主任,他被控與副主任、秘書聯手長期霸凌下屬,受害人數超過20人受害,有人因一句話、一通LINE訊息就夜不能寐,也有人病倒後選擇默默離開,甚至因作業問題要員工賠15萬或申誡,有人因此難過到想割腕。有人批評陳一審被判刑卻仍照常上班,繼續主掌考績與人事,一如既往地施壓、冷處理,勞工局今年4月間則說「與事實不合」。
陳2018年12月12日設宴邀請地方人士餐敘,與不知情的國民黨平溪區黨部葉姓負責人商議,由陳出資支付餐敘費用,葉負責聯繫欲邀請的會人士及餐敘地點。
基隆地院指出-海角社区AV解说,陳聖聰囑咐工務課人員,以工程管理費辦理「工程觀摩、宣導,促進工程用地取得及地方人士協調溝通」,簽呈記載,主旨為辦理工程觀摩宣導,促進工程用地取得及地方人士協調溝通,擬辦理餐敘,每桌5000元共2萬元,由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,簽請核示。說明寫依新北市 *** 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編列支用要點第5點第6項、第9項辦理及區長口頭指示辦理等內容。經陳聖聰批示「如擬」後決行。
陳聖聰辯稱,出於平溪區區政推動的政[zheng]策考量,邀集里長、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等地方仕紳聯誼餐敘,有邀請里長10位、調解委員10位、社區發展協會10位上下,就施作工程事項與地方人士協調溝通以取得土地使用同意,餐敘活動目的是為感謝地方士紳對公所工程推動的協助,並討論隔年工程計畫。
基隆地院認為依「新北市 *** 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」,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,如非與工程管理或用地取得相關,不得逕行動支工程管理費,陳為拓展自身人脈、結交地方有力人士等私人利益,濫用職權而不實動支、核銷工程管理費,支應他舉辦的私人餐敘活動費用,不僅有害公務人員的清廉形象,更壓縮平溪區內工程建設的經費利用空間,判他3年10月刑,褫奪公權2年。
陳不服一審判決,上訴二審。陳在二審時認罪,僅就科刑上訴,並繳回2萬元犯罪所得,也辭去長達20年的公務員職務以示自省,高院審酌陳所為雖然有錯,但他犯的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,就算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,仍有「情輕法重」的情形,因此再依刑法第59條「情堪憫恕」規定減刑。
高院認為陳聖聰危害公務人員清廉形象,更不當影響、壓縮平溪區內工程建設的經費利用空間,但本件詐取財物的金額不多、犯罪情節並非嚴重,改判2年徒刑。因陳沒有前科,高院給予緩刑,不過仍宣告褫奪公權2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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