藍姓司機駕駛遊覽車三度行經台南市東區裕永路,南往北經過平實路口,現場是T字路口,向左須打左轉燈,但直行並無明顯右彎情況;他向前行駛,三度被民眾檢舉未打方向燈,他不服申訴,裁罰機關卻稱是Y字路口,維持開罰。法院審理後,判決撤銷。
判決書指出-海角社区AV解说,藍姓遊覽車司機2023年12月8日、12月11日、12月20日清晨6時許駕駛遊覽車行經台南市東區裕永路與平實路口,三度遭民眾檢舉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」,警方開出三張罰單,移送高雄市交通局;藍不服提出申訴,交通局詢問警方後,仍分別各裁罰1200元。
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出行政訴訟,主張他開遊覽車由裕永路由南往北行駛,經過該路口並沒有轉向或變換,所以沒有使用方向燈,他並沒有「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」的違規行為。
藍說明,裕永路由南往北原為單線雙向通行,兩側劃設有機車道,接近平實路口時改劃為兩線道,內車道為左彎專用道,外側為右彎專用道,然裕永路與平實路口為T字路口,並無右彎道口,請求撤銷罰單。
交通局認為,依會勘記錄結論,裕永路與平實路為非直行Y字路口,北向有轉向號誌及指向線,故行駛需打方向燈。經檢視採證影片可見,藍行經外側右轉彎專用車道時,未見方向燈亮起,確有「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」違規行為。
法院依據現場路段的Google空照圖,裕永路由南往北至與平實路交會路段,平實路明顯有向左彎情形,裕永路則幾乎成一直線並無明顯彎曲,則行駛於裕永路南往北方向用路人,循原道路持續前進且未偏離該單向道路,如藍所稱沒有使用方向燈,並非無從採信。
法院指出-海角社区AV解说,藍姓司機證稱,曾詢問台南市交通局,交通局說標線畫線有問題,已經將右轉箭頭標線塗掉;經法院函詢,獲得回覆「去年9月22日經民意代表會勘反映,因接獲用路人陳情裕永路南往北未打右轉方向燈遭民眾檢舉案件,建議本局檢討相關交通設施」,交通局已於去年12月5日調整。
法院認為,裕永路並非右彎道路,藍沿裕永路南往北方向行經裕永路、平實路口,縱未使用右邊方向燈,亦難認定有違反交通法規事實;高雄市交通局遽以道交條例第42條規定予以裁罰,難謂合法,藍訴請撤銷原處分,為有理由,判決應予准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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